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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5-01-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2010年9月的一天,家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郭女士的丈夫张先生骑摩托车外出时意外遭遇了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了两个年幼的孩子。由于张先生当时属酒后驾驶,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原因划定张先生和肇事者负同等责任。事后,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张先生的父母和郭女士一起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扣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等,下余25万元。后来,郭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就这25万元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于是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这2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

  ■评析: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本案中,该笔死亡赔偿金是在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的全部费用,应当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慰问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分割前应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合理地分割。

  最终,案件的主审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出发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双方互相体谅。近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5万元死亡赔偿金中,17.7万元归张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和两个孩子所有,剩余的7.3万元归张先生的父母所有,一家人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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