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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014-05-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一方当事人为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呢?答案是不可以的。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四种,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却不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四种,其他情况只能另觅合法蹊径解决相关的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该条规定中没有“其他”情形,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法官表示,除了存在上述四种情形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外,当事人以其他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婚姻无效都不能被法院支持,包括近期发生的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过失、越权发证、或发放有瑕疵的《结婚证》等行为导致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均不是无效的婚姻,该婚姻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当事人可寻求行政机关解决相应问题。

  另外,也有普通老百姓认为,只要在结婚登记时双方有一方不是自愿结合的,该婚姻都属无效。其实这是混淆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二者也有相同之处,就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无效的,但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上述四种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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