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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判还彩礼 女方婚后无诚意共同生活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房山法院审理以为,赵军起诉要求离婚,贺婷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贺婷婚前收取赵军财物较多,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不久,因此贺婷应当予以返还,除贺婷购买衣物支出外,剩余的钱财应尽数返还赵军。因此,法院判决赵军和贺婷离婚,贺婷返还赵军人民币14600元。

在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

赵军和贺婷是于2006年7月经人先容相识,后两人交往并决定结婚,于是贺婷分别于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1月分两次收取了赵军彩礼钱共计16600元,其顶用2000元购买了衣物。2006年12月6日,两人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可是2006年12月中旬,贺婷就离开了赵军家,后贺婷也断断续续的回到赵军家栖身多次。2007年5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贺婷便回到外家栖身。于是赵军提出了离婚。在赵军提出离婚后,贺婷也于2007年6月中旬将自己的衣物、电动自行车等部门个人物品从赵军家取走。

赵军(化名)和贺婷(化名)是一对新婚夫妇,但是他们并没有像一般新婚夫妇那样甜甜美蜜,在婚后二个月,赵军就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自己的妻子在结婚后并没有和自己一起糊口的诚意。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贺婷返还赵军人民币1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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