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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之后旅游视为共同生活,想离婚彩礼不全退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两名青年男女登记结婚后,还没来得及共同生活就打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法庭离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可女方认为彩礼都购置了结婚用品,而且两人曾以夫妻名义出去旅游,应视为共同生活过。最终法院准许两人离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24岁的小赵经人介绍,与21岁的姑娘小秦相识,一年后,也就是2008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9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最终导致感情破裂。2008年1月,小赵曾给了小秦10万元彩礼。现小赵起诉离婚,并且他认为两人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法庭予以准许。关于彩礼10万元是否返还,考虑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出去旅游,应该认为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彩礼可适当予以返还,个人物品归各人。故判决女方小秦返还男方小赵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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