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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法院讨回彩礼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前彩礼往来本是民间习俗,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可自200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前天,嘉定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并由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2004年1月,年仅18岁的女青年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3岁的李某,交往不久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几个月后,徐某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于是双方家长决定先举办结婚仪式,让孩子能够顺利出生,等到徐某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徐某和李某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顺利“结婚”。2005年3月,两人生下一个女儿,一时间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加大,让没有做好心理准备的两名年轻人束手无策,接踵而来的是两人无休止地争吵和莫名地猜忌。同年10月,徐某不堪忍受,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

  李某也随即在11月将“妻子”徐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提出徐某返还自己送出的彩礼6万元,分割共同存款2万元等要求。徐某则辩称,原告虽然的确给过自己6万元,但不是彩礼,其中大部分已经在购买家具、置办婚宴中花掉了。而在结婚过程中共收到礼金4万元,双方各分了2万元,故不存在再分割礼金的问题。

  审理中,李某还提出要对女儿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双方所生女儿与李某的亲子关系概率达99.99%以上。由此,李某表示愿意抚养女儿,由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由于徐某目前尚无工作,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双方对此扶养协议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对双方就女儿的抚育协议予以同意。同时从生活经验及当地风俗分析,李某所说的6万元中有一部分属于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同意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徐某应返还李某彩礼及礼金4万余元。

  [拍案说法]

  彩礼不是泼出去的水

  送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送受双方通常也不会签订协议,然而一旦婚没结成,这此前送的彩礼倒成了双方都耿耿于怀的“疙瘩”。

  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十条对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三种情况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一条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具体到本案,案发地区确实存在送彩礼习俗,而且徐某和李某“结婚”时,由于徐某未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返还彩礼。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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