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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举证无法律根据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私下录音举证无法律根据 私下录音举证无法律根据
     前夫将合买的住房卖掉,王玲私下录音用于举证证据,但却未得到法院支持。日前,顺义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权属案件,依法驳回王玲的诉讼请求。
      1995年4月14日,王玲、吴辉调解离婚。同年6月,两人在顺义滨河小区购得住房一套,吴辉为户主。1998年7月14日,王玲因职务侵占罪判刑入狱。当王玲刑满释放后,得知吴辉已将该房以94000元卖给他人。于是,王玲找到吴辉争论,并私下将双方对话录音。此后在协商多次未果的情况下,将吴辉告上法庭。
      审理中,王玲指出该房屋由其居住,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吴辉在其入狱后将门撬开,取走房产证、发票及买房协议,后将房屋卖与他人。王玲当庭提交了自己录制的磁带,但不能佑证其主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玲仅凭与吴辉的私下谈话录音来证明对方已售出其所有的房屋,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主诉房屋及室内存放财产的所有权或赔偿其经济损失115000,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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