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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问题
2011-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问题
    新婚姻法增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意义是相当重大的,它与配偶权相关联。配偶权是指双方一旦结婚,就互相为配偶,由配偶身份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配偶权就是能表明由配偶身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综合,其中包括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的权利。二奶就无此项权利。  互相忠实是配偶权的一个方面,单纯将配偶权理解为性权利是非常片面的。互相忠实要男女双方忠实爱情,也包括性生活在内。不忠实就表明了对爱情的背叛,对性生活的不专一。这条规定在很多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有规定。爱情是婚姻是否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忠实,不再爱对方,那么就只有离婚了。对爱情的理解有很多。一位美国专家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中国的爱情还是比较健康的,希望中国人能保持这种传统美德不要学西方那种看起来现代而实际上是有害的东西。互相忠实是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捍卫一夫一妻制,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予以处理,或者通过法律,或者通过道德来解决。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尤其在婚姻法中结合得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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