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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协议”中的有关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1-09-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快节奏的都市生活迫使恋爱中的男男女女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真正的了解对方,如何拨开“浮华”看见“本质”,如何拨开“虚伪”看到“真实”,试婚既是面对现实社会的无奈之举,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现实选择。试婚协议中,女方往往要求如果在双方规定的试婚期限内,男女双方因种种的原因无法步入结婚的殿堂的,男方应给予女方相应数量的金钱补偿或赔偿,现实当中以“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同居期间“家务补偿金”等形式出现。但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时,其效力是否能被法院所认可,现实中仍然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解释的是,只有当公民的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才当然的予以保护。而上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放弃机会发展费”,虽然对公民来说也属于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法定的权利,所以在其受到伤害时,并不当然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试婚的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王主任认为既然是成年人,那么就应当明白选择试婚意味着什么样的一种后果和风险,当自己能够承受这种风险和后果时,才能尝试着去试婚同居。如果企图是通过一种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目前的阶段看来还是不可取的。所以王主任建议,恋爱的青年男女们在提出试婚这个概念的时候,虽然有最好的愿望,但是别忘了还要有最坏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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