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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能寄希望于“110”吗?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表示,《意见》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提供了重要依据(9月8日《中国青年报》)。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间的和谐与爱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历来强调“家和万事兴”,强调“亲亲”、“尊尊”的家庭伦理秩序。但在现实生活中,一再出现的家庭暴力现象,不仅破坏了家庭这个“宁静的港湾”,而且也冲击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基础。为此,国家公权才有必要介入被视为“私人领地”的家庭内部,甚至通过立法向家庭暴力说“不”。

  然而,在确认公权干预的正当性的同时,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对家庭暴力实施恰当的治理,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实践性难题。就拿公安机关来说,《意见》虽然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但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却面临着规则制定者所难以想象的诸多困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夫妻间普通的吵架招来“110”民警时,该怎么办?是充当好心的“马大姐”耐心调解,还是将滥报警者科以行政处罚?再比如,严厉的父亲正在拿着笤帚“教育”自己的孩子,警察到底管不管?这些问题,可能从理论上不难拿出“家庭暴力”的概念标准进行判断,但实践中可不是如此简单。当民警深夜面对报警的“妻子”不让带走打了自己的“丈夫”时,又岂止一个“尴尬”所能形容!前些年,“有困难找警察”这样的标语已经让不少基层公安机关面临重重困境,这一次“110”出警会不会再次置警方于“难以自拔”的境地呢?

  与执法可能面对的困境相比,“110”出警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效果更值得探究。不可否认,在许多场合,出警对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人群的人身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也能起到遏制的导向作用。但问题是,民警将施暴者强行带走并进行处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使行为人“下不为例”?又能对社会起到多大的“引以为戒”的示范效应?更关键的是,这样的出警对于已经出现裂痕的家庭关系能否起到修缮和恢复的作用?被放回家的施暴者还会不会采取更严重的报复行为?如同单纯的刑罚根本无法实现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一样,简单的执法处理也根本不足以承载弥合家庭裂痕的功能。而只要不能从根本上修缮这种家庭裂痕,那对家庭暴力的治理而言也就必然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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