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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当事人配偶举报重婚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
2011-09-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市有关部门接到一起重婚案举报,此案比较简单,被举报者的重婚事实也非常清楚,但举报这起案件的并非当事人的配偶或亲朋,而是一个局外人。从未遇到过此种情况的有关部门不知是否该受理,更不知受理举报后有哪些法律措施可以解决此类案件。为此,记者特意采访了政法部门,他们表示,对重婚案不仅人人可以举报,且除受害人自诉外,还有相当大范围的单位、团体可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管重婚这个“闲事”。

  在法律上,重婚属既可自诉、也可公诉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重婚者公然漠视、挑衅我国现行法律,有损法制威严,且造成一系列社会后果,故人人可以举报。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重婚案件的检举后,均应当受理。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立案侦查,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过去,对重婚案主要由检察院立案审查、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可“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有了变化,所以,重婚案件除了可以自诉外,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一般认为,利害关系人是与当事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配偶等,但重婚案的利害关系人却比较特殊,根据有关规定,它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妇联、工会等基层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时,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是作出判决,因为确定婚姻是否有效力是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包“二奶”现象增多,重婚犯罪也有发生,但不少重婚案的被害人(主要是犯重婚罪者的配偶)由于被欺骗、被恐吓等原因,不敢自诉或自诉后又被迫撤诉,致使一些重婚者逍遥法外,因此,局外人举报他人重婚因受到鼓励,公安机关应积极受理此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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