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 正文
婚姻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2011-09-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

  推荐阅读:

  无效婚姻如何解除

  无效婚姻的法律常识

  该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⑴关于婚姻本身的后果。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注意,此处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⑵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⑶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⑷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虽然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对于无效、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