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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有没有什么权利?
2011-08-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二奶是个指称婚外姘居行为的词,在多妻制的古代,二奶通称“外室”。“金屋藏娇”古已有之,《水浒》中的宋江就包有阎婆惜,后来把她杀了。二奶现象虽非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但是它的大发展却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二奶”成为专用名词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我猜想,不久的将来,它很有可能进入中华大词典。这正应了“温饱思淫欲”的古训。不过,这是男人思维,二奶现象发展的原因之一正是有些女人“不得温饱”所至。

二奶的发展最初源自港商。想当初,大陆上经过“文革”的洗礼民不聊生,一开放,腰缠万贯的港商和大陆的饥饿美女自然是“各取所需”,一如烈火干柴,于是二奶便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迅速从珠三角走向全国各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包二奶的主体也由港商为主发展到今天的以豪富和官员为主。君不见拥有三奶、四奶甚至无数奶的贪官污吏不绝于媒体么?现在,二奶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人群。说其特殊,是因为它不会有自己的组织,它生活在法律的边缘,它也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利益群体,在道德上,它处于小偷与乞丐的中间,是一个被社会所强烈否定的人群。其实,二奶同时是一个值得同情的群体,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一个“情感上”或者“经济上”的弱势群体。由于它事实上在中国是一个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它的权利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最近听说就有一个专门为二奶“维权”的网站。对此有人反对,有人欢呼。

二奶有权利么?如果有,二奶的权利需要保护么?回答是肯定的。

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二奶的权利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二奶作为一般人所具有的权利;二是在姘居关系中的权利;三是由于姘居而衍申的权利。

二奶首先是人,作为一般人、作为中国公民,二奶所享有的权利应当保障。这通常没有人反对。但是由于二奶的“道德弱势”,事实上她的权利保障要弱于普通人。

姘居关系是一种非法关系,在这一非法关系中二奶有无权利?看来不能一概而论。从媒体所披露的事例来看,二奶有“故意”的二奶和“事实”的二奶之分。前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出于种种原因——或为情困、或为财诱——与之姘居,后者是受对方的欺骗而与之同居,自己并不知对方已婚。在故意的姘居关系中二奶是侵权行为人,她没有权利可言,而只有义务,她要对对方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事实”的二奶,则姘居的对方当事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方面我国似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骗了钱要承担责任,诱了色难道就无责?前一时期一家媒体就报道,一个家伙骗了一个20岁的女子与其同居,后来这个女子要离开时,他竟然要对方付饭钱,这还有天理么?没有刑责起码要承担侵权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没有性应答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毫无疑问这构成强奸。对于已经满14岁,未达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男方应以“诱拐”定罪,我国台湾就有此制,当然,男方当事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事实”的二奶关系中二奶与男方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这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由于姘居所衍申出来的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长期姘居关系中,男方基于姘居而赠送的财产是否有效?在结束姘居关系时,事实上女方从事了许多家务,有没有权利要求男方支付报酬?在姘居期间,男方对女方的暴力行为,女方是否有权利申请保护?特别是对于性暴力,在我国事实上不存在“婚内强奸”的制度下,同居的男方是否构成强奸?如此等等,都是需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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