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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2011-08-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准婚姻关系的构成

  研究准婚姻关系的构成,可以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非法同居关系的界定。该法第708条规定的内容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第709条规定的是要件:“(1)构成非法同居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2)他们不必向第三人声明他们已结婚。(3)一男一女保持性关系,即使是反复进行的且众所周知,这一单纯的事实本身不足以在此等男女间构成非法同居。”这样的规定,基本上界定了准婚姻关系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这样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具备以下要件可以认定为构成准婚姻关系。

  1.同居的主体为异性、未婚者

  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异性结合而共同生活,而不是同性同居,因此,准婚姻关系不是同性恋,与同性恋相区别;同时,同居的主体均须为未婚者,而不是一方或者双方为有配偶者,因此,准婚姻关系与姘居以及“包二奶”相区别。我在提出法律应当承认准婚姻关系的主张之后,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我的主张就是助长非法同居、对抗《婚姻法》,公然主张“包二奶”,其实真的是很无辜。其实,这是连基本的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义愤填膺”了。均无配偶的男女共同生活,如何构成“包二奶”呢?当然也不是姘居。

  2.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有共同的生活,包括一男一女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生活表现为双方在共同的居所中生活,像夫妻那样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准婚姻关系绝对不是临时的同居,而是具有较为长期同居的目的,并且较为长期地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3.双方合意的内容不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切勿需法定公示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合意,就是异性长期同居,而不建立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将这样的意思表示表达于外,就是对外明确表示双方不是夫妻,或者没有明确表明双方是夫妻。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则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有较长时间的约定。即使是对外表明双方的准婚姻关系,但也不是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仅仅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外界知道而已,并非一定要公示。

  4.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应当符合法定婚龄

  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均须符合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不能认为构成准婚姻关系,法律也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

  对于符合上述要件的男女之间的异性结合行为,应当认定为准婚姻关系。对此,亲属法应当明确规定,并且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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