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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可撤销婚姻?
2011-08-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答:《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一)撤销权人。《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撤销机关。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有权决定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三)撤销期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2条,该撤销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效力等同于无效婚姻。即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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