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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是甘肃省卓尼县女子,婚姻不如意,经常遭到婆家的百般凌辱,被逼无奈我就逃出来躲在娘家。但我丈夫多次来我娘家骚扰,每次来不是弄刀就是舞棒,还扬言要杀我们全家,这给我娘家平静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天天担惊受怕,快两年的时间全家人没有睡上一夜好觉,走在路上都提心吊胆的。一年多来我多次去法院投诉,一双鞋都跑烂了。可我的状子投上去像石沉大海,法院总以种种借口不予受理,我感到很失望,难道我的事就没有人管了吗?难道我非要成为他家的媳妇不可吗?社会上的舆论与父母的抱怨叫我怎么生存呢?真是欲哭无泪,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请问主持人,我们女人有没有自由生活的权利,有没有幸福生活的资格?现在,别人都在致富奔小康,我却在沼泽、泥潭里挣扎,谁能伸出援助之手呢?

  甘肃 申银菊

  主持人的话: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申银菊同志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不甘忍受夫家的虐待,提出离婚是自己的权利,也是正常的,谁也不能干涉。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现在的丈夫用刀用棒进行威胁,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扬言要杀人,当地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劝阻、警告,追究相关责任。

  申银菊同志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直没有受理,不知是什么原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申银菊同志,我们在关注你,希望你的合理要求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依法尽快受理此案件,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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