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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和补领结婚证的注意事项
2011-03-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涉及办理结婚证和补领结婚登记证的相关常识。

  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办理结婚证必须双方到场,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任何证件不可代替);

  2.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印有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具体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二寸近期蓝底或红底合影彩照三张。

  注: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因身份证号由15位数升至18位数导致的不一致除外)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先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2.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补领结婚登记证须知

  (原有结婚证登记内容与现有身份证件不符的)

  补领结婚证必须双方到场,提供以下证件:

  1.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两份,查阅档案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需证明原有结婚证上的当事人与现有身份证件上的当事人是同一个人);

  2.存档机关出具的原始登记档案证明(档案馆查档电话:6250625);

  3.原结婚证;

  4.本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任何证件不可代替);

  5.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簿印有户口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具体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6.二寸近期蓝底或红底合影彩照三张。

  注: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因身份证号由15位数升至18位数导致的不一致除外)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须先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2.军人补领结婚登记证须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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