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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抽象”争产窍门
2010-12-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摘要:关于保险变更、知识产权收益分割、企业股权分割等类型的财产分割,大众对此是相当抽象的。本文收集一些常规问题,给正处于困惑中的当事人解解压!

  1.问:结婚后我以妻子为受益人,我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人寿保险,离婚时这份保险还在缴费期和保险有效期中,该怎么处理呢?

  答:一旦离婚,妻子和丈夫之间就不存在保险利益,即使一方发生意外,另一方也不可能获得赔偿。因此对丈夫来说,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要不退保,要不变更受益人。退保损失相当大,而且一旦退保,退回的保费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最好是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母或者孩子。

  2.问:结婚期间我给孩子买了人寿保险,离婚时孩子如果判给对方抚养,这份保险该怎么分?

  答:对于投保人为丈夫,被保险人为未成年子女,而法院判又决离婚后子女随妻子生活的情况,如果保险受益人为丈夫自己的话,可不做变更;如果受益人为孩子的话,可变更也可不变更,因为如果孩子出现意外而未死亡,则保险赔偿金可用于其治疗,如果孩子死亡的话,保险金则成为孩子的遗产,由夫妻双方作为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因为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受益人为妻子的话,则丈夫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如果协商不成,可在离婚后再退保,此时退还的保费将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问:我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的收益,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答:关键要看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点在哪里。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4.问:离婚时,有什么办法能够减少我手上的公司股权的损失?

  答: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结婚前已获得股权,结婚后也没有发生变化,那这部分股权不用分割,但如果结婚后股权发生过变化,则需要分割。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最好的办法是将公司股权折现较低的金额支付给对方,如果对方对股权价值有所了解的话,不愿接受,则可进行股权价值评估,但可故意减少固定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甚至制造亏损从而减少股权价值。如果不想折现给对方的话,也可以将股份分给对方,但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连续多年不分红,对方有了股权也没用,如果对方想要参与经营的话,则可以通过扩股增资,引进其他投资者等方式不断稀释对方股份,迫使对方出局。

  但如果你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运作需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且股票可以直接在市场上套现,减少股权损失的余地就不大了。

  5.问:离婚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是能要求多分些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规定可以说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性条款。与老《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把照顾子女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如果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的话,那么男方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照顾很有可能会高于对女方的照顾。因此如果男方本身就想要孩子,就应该尽最大可能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在之后分割财产的诉讼中也会比女方占有更大优势。

  6.问:如果离婚时我觉得自己对另一半有所亏欠而内疚,或者只是为了尽快离婚脱离苦海,冲动之下表示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但事后发现自己不够理性,损失太大,能否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呢?

  答:根据最高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相当严格,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因此一般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所以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头脑发热,意气用事。分出去的产就像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即使觉得自己在感情上亏欠对方,也要量力而为,在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弥补对方经济损失之间取得平衡,切不能从“锱铢必较”的一个极端走向“万念俱灰”的另一个极端。毕竟,离婚后,生活还是要继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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