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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结婚证 留下后遗症 法官:婚姻登记虽有瑕疵但合法有效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没有登记身份信息,造成民政部门内部网上无法查到其婚姻记录,这样的结婚证效力如何?这样的婚姻合法吗?舒城县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1998年,李女士在外地打工时与舒城的石先生相识,2000年举办婚礼,后向民政部门登记领证时,正赶上一、二代身份证更换过渡期间。李女士持有的是一代身份证,她先领了证,但未登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等二代身份证办理好后也没有补充登记,造成婚姻登记部门在内部网上也无法查到她的结婚记录。

  李女士由此认为自己的结婚证没有效力,与“丈夫”石先生系同居关系,2015年11月,她来到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向法院提起了解除同居关系,要求石先生支付抚养费等诉请。

  她告诉法官:结婚几年后,婚生女出生,但不久“丈夫”就有了第三者,长期在外鬼混,至今已有十年,现在也不知他在哪工作、生活,“丈夫”只支付一点少量的抚养费,偶尔回家一次,根本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自己含辛茹苦地独自抚养孩子。为了孩子,也为了以后避免麻烦,希望法院能帮其解决困扰,让石先生能够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官打了十几通电话,终于联系到了石先生。石先生向法官表示,双方系夫妻关系,不存在给付抚养费,如果有钱会给付,自己也认识到错误,不希望离婚。

  法官认为,李女士的诉讼有误,应以离婚纠纷进行起诉,不能因为未将结婚登记信息填写清楚,就认为婚姻无效。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具有婚姻无效的情形。两人婚姻登记虽然存在瑕疵,但无非法目的,也不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形,没有影响到第三人的婚姻登记权利,其结婚证合法有效。现在,李女士应当到民政部门将相关的结婚信息资料补全,如果李女士坚持要离婚,因双方分居已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准予离婚,并对抚养孩子及财产问题进行调处或判决。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发稿前,李女士非常高兴地告诉法官,这么多年联系不到被告,现在丈夫石先生已有了回应,并和女儿通了电话,还承诺春节期间回来解决问题,现在愿意申请撤诉,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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