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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婚姻的处理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强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买卖强迫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原则上”是指一般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

  有网友问到:我的婚姻是父母强迫结的强迫婚姻,现在与女方生有一子,未满1岁.我一直有喜欢的对象,只是父母不喜欢我的女友.对于现在是我妻子的女人,对她完全没有感情.婚后父母也不喜欢哪个女人.我现在想离婚.我对她没有感情可以做为离婚的条件吗?我想要孩子,怎样才可以?如果她不同意离婚,我要出示什么证明才会让法院尽快判离?

  律师的解答是: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不成再向法院起诉。你要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基本不会判离婚的,那样的话,就要等到6个月后再起诉时,基本才能离婚。但是小孩的抚养权2岁以下的一般都是判给女方,除非你能证明女方不适合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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