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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有记录吗?
2017-10-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当今社会中,离婚变得越来越常见,离婚的人里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结婚领证一两个月就后悔,可是世上哪里有后悔药。撤销婚姻和离婚都会伴随着我们的档案。有的人就好奇了,那么领证后撤销婚姻有记录吗?接下来就跟着小编来解答这些跟撤销婚姻相关的疑惑。

  一、撤销婚姻有记录吗?

  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可以知道了领证后撤销婚姻有记录吗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毫无疑问是存在记录的,而且会一直伴随着我们的档案资料。总而言之,婚姻是人生大事,所以我们一定要谨慎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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