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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无效婚姻界定
2016-04-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大家都知道,男女双方只有在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同时到相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属于无效婚姻。现实中对无效婚姻的界定是比较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类型来详细了解。下面就为您做详细介绍吧,告诉你怎么对无效婚姻界定,无效婚姻又具体包括了哪些类型。

  一、怎么对无效婚姻界定

  现实中,对无效婚姻的界定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看婚姻的情况是否满足《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即可,而这恰好也是为无效婚姻的类型内容。以下是详细介绍。

  1、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的重婚仅指传统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姻的重婚。此时,成立在后的婚姻当事人、其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在得知后都可以依据重婚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而是会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另外根据刑法258条规定对于重婚者除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外,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大量事实证明血缘近的男女结婚生育率低,后代的死亡率高,而且常常出现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非常不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之间不能结婚,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不得结婚。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夫妻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患不应当结婚疾病位治愈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具体列举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指定传染病。即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即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即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夫妻一方婚前患有以上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以及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若夫妻一方只是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但是申请人申请时已经治愈的,法院不予支持。

  4、未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双方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一方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都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另外此种情形下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夫妻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怎么办

  1、若婚姻被认定无效,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你是否已经清楚该如何来界定无效婚姻呢。现实中,要是想将婚姻认定为无效的话,则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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