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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再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女婿”利用离婚协议隐瞒已婚事实,骗女儿与其结婚,最后东窗事发,身为父亲的老张却急匆匆来到了法院,请求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9月11日,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宣告其女儿小玉与“女婿”阿金之间婚姻无效的判决。

  同学聚会聚出的错爱

  小玉和阿金是小学同学,自小就认识,但后来一直没有了联系。2006年在一场同学聚会中,小玉和阿金重新取得了联系,此时小玉得知阿金早已结婚,但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幸福,已走到了离婚的边缘。随后,两人持续保持着联系。2007年2月,小玉看到了阿金和其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但不确定阿金与其妻子是否真的已离婚。不久,小玉怀上了阿金的孩子,两人便于2007年3月份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本以为已经组建了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然而,小玉并不知道,此时阿金并没有解除之前的婚姻关系。最终阿金因犯重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伤心的小玉也不得不去医院进行人流引产手术。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女儿被骗了感情,又伤了身体,小玉的父亲老张为此气愤不已。但更让他忧心忡忡的是女儿在婚姻登记部门的婚姻状态依然是已婚,这样她怎么能重新开始以后的人生呢?怎么才能恢复女儿的未婚身份?在咨询过专业人士意见后,老张拿起了法律武器,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与“女婿”之间的婚姻无效。清城区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阿金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阿玉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其婚姻依法属于无效婚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四种无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还包括基层组织外,其余一律都仅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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