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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也有边界 四种情形法律禁止
2016-04-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男女双方步入婚姻、组成家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便是无效婚姻。用法律的语言来说,所谓无效婚姻,就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其中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的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之日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期案例中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即在禁止结婚之列。

  关于得撤销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照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从本期案例来看,一些人对婚姻法不甚了解,另一些人对婚姻法明知故犯,最终导致婚姻的无效,自己不得不饮下亲手酿造的苦酒。因此,任何人在对待婚姻的问题上都应当了解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决不能稀里糊涂草率行事。因为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但是个人和家庭幸福稳定的基础,也是社会和国家平安和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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