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年龄骗取结婚证,婚姻无效
张某(女方)和王某(男方)于2013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在王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脚相见。
2015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是利用谎报结婚年龄的欺骗手段取得的。2014年4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时,王某当时只有17周岁。故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回,并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焦点:故意隐瞒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意见:
王某——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汪某某——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所以法律在规定了法定婚龄的同时又做了关于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
蒲某——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
说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几点含义:它强调了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者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和影响;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是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系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系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没有深入的了解,彼此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可言。在领取结婚证之前,王某对张某了解不多,后来只是在父母和张某的要求下勉强同意与张某结婚。由此可见,张某与王某之间的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一首要条件。
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才可以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结婚将引起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亲属关系的变更、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再生产等一系列社会后果,因此,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事”,而且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它不一定是人们的最佳结婚年龄,更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所以法律在规定了法定婚龄的同时又做了关于提倡晚婚晚育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在实践中,凡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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