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婚姻无效 > 正文
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大龄青年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妻子竟然是精神分裂症,不得不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婚姻无效。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被告李某曾因无故发笑、发呆等异常行为于2012年2月9日至4月20日和2014年3月5日至4月18日在祁阳县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14年11月7日被告父母陪同被告与原告陈某在祁阳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并将被告送到原告住处,期间被告正在服用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被告与原告相处几天后即回娘家,原告为此与被告家人发生纠纷,遂于2015年2月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判决宣告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原告陈某结婚期间正在服用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实属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