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上加亲不可取 婚姻终宣告无效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苏某的母亲与赵某的母亲系一母同胞的姐妹,两人婆家居住也很近,苏某和赵某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两家父母怀着亲上加亲的心理,为苏某与赵某定下终身姻缘。
苏某与赵某于199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还生育了一子一女,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也非常好,共同为创造美好的生活努力。随着孩子逐渐长大,苏某与赵某之间的矛盾也显现出来,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言不合就非吵即打。2014年11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苏某离婚,还未等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了解基本案情,赵某就自动撤诉了。2015年10月,赵某再次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请求判决宣告与苏某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苏某确为姨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赵某与苏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为涉及到近亲结婚感觉很没面子,被申请人苏某提出请求法院调解离婚或者由申请人赵某撤诉,两人自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法官告知苏某,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故,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苏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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