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有效吗
核心内容: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原告张恭维与被告汤琳相识恋爱后订婚。2009年8月,原、被告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被告汤琳当时年龄未满22周岁,被告汤琳便用姐姐的身份证和张恭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争吵。2012年3月,原告张恭维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汤琳离婚。
【焦点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汤琳借用他人身份证与原告张恭维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为无效婚姻,因为汤琳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证与张恭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登记中存在欺骗行为,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恭维与被告汤琳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起诉时汤琳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确立。《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一大特性便是其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并且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认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应注重婚姻事实,即使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就应认定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为,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并不影响事实双方婚姻的效力。
二,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排除了任何其他否定婚姻效力的事由,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汤琳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时至起诉时,其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张恭维与被告汤琳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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