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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发展进程介绍
2013-01-11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提示: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式婚姻.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一合法方式。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在法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年《德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

  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9],《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可撤销婚姻宣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 请求权人

  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 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 请求期间

  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 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

  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在我国也有主张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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