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补办结婚登记、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补办,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考虑到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在办理程序上没有区别,《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关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可撤销婚姻在审查、认定受胁迫事实以及处理涉及、财产和债务等问题时有一定难度,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关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适当的。因此,《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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