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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年龄、自愿结婚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结婚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双方必须达到结婚年龄,二是双方自愿结婚。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两个条件呢?法律快车网通过相关法条为您做出了详细的讲解,以下内容由法律快车网律小组整理。

 

  结婚年龄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自愿结婚

  结婚双方完全自愿应该理解为是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和完全自愿三个方面。这样的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若一方自愿,另一方不时自愿,或父母亲愿意、本人不愿意,或本人勉强愿意等因素的结婚可以在一定时效的规定之内,作为提出婚姻无效。

  1、 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为此,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一方是指拟与对方结婚的一方,包括男方,也包括女方。

  2、 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 第三者是指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在内。结婚是终身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幸福。而父母的意志和利益与子女的意志和利益未必同一。因此,应以男女本人的同意为准。但需要指出的是,男女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组织等征求意见,也不排斥父母等第三者出于爱护和关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提出参考意见。在生活实践中有必要区分两个界限:一是父母、亲友的善意帮助与非法干涉的界限;二是一般干涉与暴力干涉的界限。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

  3、 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往往因为条件的无法实现而给日后生活带来隐患。因此,男女双方要完全自愿。对于附条件的自愿结婚问题,我们认为,有关附带的条件或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受到一定的保护。所以,附条件的不违法的协议是有效的。若结婚的附条件中,约定取消法定扶养义务的这种协议则是无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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