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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会得到什么奖励?
2011-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北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
    (一)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 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 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七)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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