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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结婚登记的手续
2011-07-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大使馆仅受理双方当事人均在日本具有6个月以上合法在留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结婚登记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不低于22周岁,女方不低于20周岁者方可在大使馆登记结婚。

  中国大使馆不受理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申请。请当事人前往日本市或区役所申办有关手续。

  双方

  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双方

  当事人的《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

  双方当事人的合影照片3张(4×5cm)

  每人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填写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曾经在中国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包括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曾经在中国结婚,又在日本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或《户籍誊本》或《离婚裁定书》与《生效证明书》原件。

  曾经在日本结婚又在日本离婚者要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

  基本费用(4个工作日取):5000日元

  加急费(2个工作日取):基本费用+3000日元

  在日本市或区役所登记结婚

  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的亦可在日本有关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可先在大使馆办理《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

  填写《未婚声明书》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曾经在中国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曾经在日本结婚,又在日本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曾经在中国结婚,在日本离婚者,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离婚届受理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

  基本费用(4个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费(2个工作日取):基本费用+3000日元

  。

  回中国登记结婚

  中国公民回国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请先在大使馆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或外国人登录证及复印件

  当事人亲自来大使馆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已内旁系血亲声明书》,字迹清楚,不能有任何涂改,申请人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签名并写上当天日期。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曾经在中国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离婚证》或中国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和《生效书》或《死亡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曾经在日本结婚,又在日本离婚或丧偶者,要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曾经在中国结婚,在日本离婚者,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出具的《离婚届受理证明书》原件(3个月内有效)

  基本费用(4个工作日取):3000日元

  加急费(2个工作日取):基本费用+3000日元

  日本籍人士去中国登记结婚

  日籍华人或日本人拟去中国申办有关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状况证明要经日本外务省认证和中国大使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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