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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
2011-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从现在起长沙将开始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原则上乡镇将不再设婚姻登记点,并将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全面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2007年7月12日《三湘都市报》)
  
  结婚乃人生的一件大事,而婚姻登记则是婚姻旅程上非常重要的一环。按照1986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直设置在基层,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基层登记结婚的确起到了便民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分散的婚姻登记日益显出其弊端。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分散登记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街道办事处、乡镇婚姻登记没有专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一般由民政助理兼任,婚姻当事人赴街道办、乡镇找不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常事,人逢喜事精神爽,但老是吃闭门羹,心中的滋味可以想见;第二,由于乡镇婚姻登工作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外界干扰因素太多,导致了婚姻登记不规范,也难以保证婚姻档案的规范管理;第三,乡镇常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进行搭车收费,要求婚姻当事人缴纳各种费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造成不少当事人无法登记或者干脆不登记就同居,给社会和谐建设埋下隐患。
  
  婚姻集中登记更能体现便民原则,其理由如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婚姻登记机构,统一了婚姻登记事权和对婚姻工作的管理权,工作时间由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宽敞、庄重、整洁的登记场所为登记对象服务,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定时或预约服务,婚姻当事人将享受到迅捷、周到、规范的服务,无疑给了来操办人生最大的喜事的一对对新人带来一个好心情;限于各方面的条件,过去街道办事处、乡镇档案管理不集中、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档案遗失、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证却查不到档案,婚姻集中登记后档案实现了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当事人查档方便了许多;集中登记后,不受基层部门的干预,严格依法办事,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杜绝了各种搭车收费的现象,有利于减少群众负担。
  
  现代服务型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贯强调便民原则。长沙推行婚姻集中登记,逐步开展网上登记,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必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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