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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句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中国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母婴保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学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结婚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定的医学坚定证明。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在申请时,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审查。结婚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非双方自愿的;

  ③一方或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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