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登记 > 正文
补办结婚登记前的财产归谁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服务热线:

  我与丈夫1992年6月份结婚,因为我们是在农村,所以当时只请了客,但未办理登记,我们双方的条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在朋友的劝说下,我们1997年补办了结婚证,现在我们打算离婚,可我又担心,我不知道1992年6月到1997年补办结婚登记前我们之间的财产该怎么分,这一期间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

开远市 普女士

普女士: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综上,因你们已补办结婚登记,你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自1992年6月开始计算,你们双方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值班律师 王晨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