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研究生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 从2003年10月1日起,全日制研究生符合
结婚登记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校保卫部办理户籍证明。
二. 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大2寸免冠双人照3张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 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晚育,在读期间一般不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的经由本人申请,说明情况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者,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拨给生育指标,生育者应当办理停学,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