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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充气娃娃结婚婚姻合法吗?
2017-04-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一则硕士和充气娃娃结婚的新闻在网络上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这个问题不禁引发了网友对于婚姻双方主体的适格性的思考。那么,硕士充气娃娃结婚婚姻合法吗?

  一、我国结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年龄及结合后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4、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充气娃娃结婚的有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3、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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