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登记 > 正文
植物人能办理结婚登记吗?
2016-11-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一方成为植物人后,另一方还是不离不弃的。对于这种真感情,法律上可以给予认可吗?即,植物人可以结婚吗?

  1、结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植物人有行为能力吗?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并不是认定植物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程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否辨认自己行为是判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成年人,年龄是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否的标志;对于精神病人,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植物人,因已丧失认知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证自明的客观事实。

  3、《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能否通过代理制度为植物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通过代理制度为植物人办理结婚登记。

  曾有地方来文请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因出车祸成为植物人,现男方及女方家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此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但没有明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结婚登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植物人不能表达结婚意愿,其法定代理人无权安排植物人是否结婚以及和谁结婚问题,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通过代理制度为植物人办理结婚登记。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