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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2016-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就成为法律上的夫妻,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当然办理结婚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那么在哪里办理结婚登记呢?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是为您详细介绍与结婚有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在双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二、结婚程序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结婚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4、3张大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成都结婚证照片尺寸/要求

  5、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四、结婚办理条件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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