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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告知单
2011-12-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 婚 登 记 告 知 单

  为了您的婚姻幸福美满,请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指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重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六、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须在确认离婚生效后提出。

  当事人的离婚是我国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须取得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外国法院作出的一方是中国公民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七、为了您和家人及后代的健康,建议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八、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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