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