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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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