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结婚 > 结婚登记 > 正文
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如何认定效力?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王女与李男准备结婚,但王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即以其姐姐(已婚)的身份证件与李男办理了手续。婚后生有一女,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时王女已达到法定婚龄。

【争议】

分歧一:关于该婚姻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此为,因为王女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其姐姐的身份证与李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骗取的,结婚证应为无效,所以婚姻也就无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女领取结婚证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的名义,但起诉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不再认为婚姻无效。

分歧二:该婚姻案件在程序上如何审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继续按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法院直接将离婚案由变更为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种意见:动员原告撤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否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评析】

本案中就婚姻的实质而言,王女与李男是“夫妻”,就婚姻的形式而言,王女的姐姐与李男是“夫妻”。法律到底应该保护哪一方?

婚姻法第十条所罗列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都是不得结婚的禁止性规定,都是从结婚的实质条件出发的,在此并没有涉及到结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上。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从该条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办理结婚登记必须亲自进行,不亲自进行则不应当发给结婚证;二是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然而,难点在于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亲自进行,结婚证也发了,那这种程序上的不合法是否导致结婚证无效?之所以出现如此疑惑,问题正在于婚姻本身的特殊性,婚姻必须符合相关的形式要件,同时又要符合相关的实质要件,婚姻才能成立。婚姻法对结婚的形式要件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即第八条,但并没有将形式问题纳入无效婚姻的序列中。这与其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瑕疵,不如说是立法局限性本身所决定的。结婚登记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解决,这不属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调整的范畴。

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婚姻无效只有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被婚姻法的规定所局限,而蒙蔽了视线,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婚姻必须符合相关的实质要件,同时又要符合相关的形式要件。婚姻的这种双重要求,决定了无论是实质要件的欠缺,还是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即无效存在两种形式,在此姑且称之为实质的无效和形式的无效。而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婚姻无效处理方式却是不同的。对前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为无效婚姻来进行处理。但对于本案,因结婚登记的程序违法而导致婚姻无效的,笔者认为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法院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部门将结婚证予以撤销,或者中止诉讼,由当事人从行政途径申请撤销已领取的结婚证,然后法院再就王女与李男的子女抚养及问题进行处理;二是经审查认为王女与李男的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并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