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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必读:婚姻登记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人必读: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步骤

  首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持相关证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黑墨水钢笔填写填写《申请表》,并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譬如,双方有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啦,是否等等。

  最后,经过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准予婚姻登记。双方需同时到场,就可以领到的结婚证书了。

  婚姻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种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不予以婚姻登记的情况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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