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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程序 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

  结婚登记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母婴保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

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11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在申请时,不再要

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对当事人不符合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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