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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结婚登记复婚登记规定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登记规定

  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

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才能解除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关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婚姻纠纷,维护

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称之为“复婚”。复婚实际上是又一次婚姻的缔结,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

  复婚的夫妻如果不进行婚姻登记,只是在事实上恢复夫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恢复婚姻的效力。事实上复婚的当事人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

居关系处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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