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
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
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
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