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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难查证不能补领婚登证
2011-09-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市新试行规范发布 从本月起——

  档案难查证不能补领婚登证

  本报讯(实习记者赵颖彦)从本月起,本市市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个人档案中无相关证明无法查证的,将不予补发证件。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已于3月1日起颁布并实行。其规范了办理程序,理清了所需材料。

  如今,结婚证、离婚证“含金量”越来越高。如夫妇办理生育证,领取独生子女费,还有贷款买房、出境旅游、房产过户、继承遗产等都离不开结婚证、离婚证。

  按照《工作规范》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为防止弄虚作假,想通过补办结婚或离婚证方式规避政策的,我们严格了审核程序。”市民政局相关人士透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

  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工作规范》中还明确,2005年1月1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的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

  市民政局明确提出,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登记档案难以查证的,将不予补发。此外,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也不能补领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带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补办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证

  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

  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注: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两种补发机关

  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当事人一方为北京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的,补发机关是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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