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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不能办理补领婚登证明
2011-09-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三种情况下不予办理补领婚登证明。

  据介绍,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姓名、证件号码等)不一致,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予补发的情况包括:

  一是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是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当事人还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公安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近亲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果这些证明都不能出具,则无法补办婚登证明。据了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均由民政局统一管理,定期移交给当事人所在区县档案馆。

  新的规定中,还对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例如,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系统查询,电子系统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件一致的,可以打印系统中审查处理表作为查档证明使用。当事人可以免除查询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延伸阅读

  补办婚姻登记需携带基本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3张大2寸双方合影照片(供补办结婚登记)、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供补办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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