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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指导大全
2011-09-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结婚登记须知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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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2、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不得使用艺术照和婚纱照。

  (1)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5)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6)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8)服刑(劳教)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劳教)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4、申请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二)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并提交:

  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2、要求撤销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撤销婚姻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申请撤销婚姻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超过1年的;

  2、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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