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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手续
2011-08-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外乡镇办理登记的,要在本乡镇婚姻登记部门加意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
  
  4.“婚前检查”合格证(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疗部门进行婚前检查)。
  
  5.持两人合照的2寸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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